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孔翔翔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25********33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18民初771号
案号
(2021)苏0118执恢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金人来餐饮公司给付原告担保公司代偿款3198813元及违约金(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0.5‰计算),承担代理费1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振淳汽车公司、孔锁福、赵红美、孔翔翔、宣莹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支付违约金(按上述第一项5判决数额的10%计算);三、原告担保公司对被告振淳汽车公司所有的位于南京市高淳区漆桥镇双高路209号1、2、3、4、5幢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8576元,由六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08
发布时间
2021-04-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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