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葛兵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25********10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18民初2072号 |
案号 |
(2021)苏0118执2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先明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童磊货款9984.45元及利息(以57984.45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计算;以9984.45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计算;以9984.4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lpr)计算);二、被告葛兵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陈先明、葛兵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22 |
发布时间 |
2021-04-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