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葛兵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25********105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18民初2072号
案号
(2021)苏0118执2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先明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童磊货款9984.45元及利息(以57984.45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计算;以9984.45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计算;以9984.4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lpr)计算);二、被告葛兵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陈先明、葛兵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22
发布时间
2021-04-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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