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8********63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012民初2935号 |
案号 |
(2021)苏1012执1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被告董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孟文祥货款25000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不得超过年利率的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6元,由被告董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4-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