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5********08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82民初8282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恢2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丁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丁志芳医疗费等损失1405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34元,公告费300元,鉴定费2110元,合计3744元,由原告负担1124元,被告负担2620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933元交至本院,将1687元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4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时间 |
2021-03-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