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葛晓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21********0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82民初1828号
案号
(2019)苏0582执29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家港保税区江南龙华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家港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本息1691411.46元并偿付相应利息(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1.781%计算)。二、被告张家港保税区江南龙华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家港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33828元。三、被告童劼、葛晓炜、徐维贤应对被告张家港保税区江南龙华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确认原告张家港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家港亚细亚化工有限公司享有以下保证债权:被告张家港亚细亚化工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家港保税区江南龙华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债务中的借款本金1691411.46元及截止至2016年10月24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17669.34元、律师费33828元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5328元,由被告张家港保税区江南龙华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亚细亚化工有限公司、童劼、葛晓炜、徐维贤负担。该款原告张家港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04-18
发布时间
2019-08-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苏0582执2953号
立案日期
2019-04-18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1750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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