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石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603********027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602民初1696号
案号
(2021)皖0602执2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行与石玉、石峰签订的《“金农易贷福农卡”个人额度借款(担4保)合同》;二、石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行借款本金111456.74元、利息3554.49元(包括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6月3日)及至清偿完毕日止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三、石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石玉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石玉、石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2-04
发布时间
2021-04-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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