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简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502********43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502民初1099号
案号
(2021)赣0502执恢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汇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来支行归还借款本金970000元及利息24144.93元,合计994144.93元(暂算至2020年2月11日),之后的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应按《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方式算至贷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新余高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新余市汇通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黄冬冬、黄霞梅、简勇、黄艳枚、简飞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872元,由被告江西汇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新余高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新余市汇通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黄冬冬、黄霞梅、简勇、黄艳枚、简飞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时间
2021-04-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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