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施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721********00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05民初2014号
案号
(2021)苏0105执5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夏翠芽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支付代偿款95019.52元并承担以该款为基数,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收违约金。二、被告施俊对被告夏翠芽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5元,保全费1095元,共计3270元,由被告夏翠芽、施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2-22
发布时间
2021-04-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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