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卫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283********76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283民初2822号
案号
(2021)苏1283执13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周卫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南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站类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292338.49元及利息[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年利率18%),自代偿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截止2018年12月3日的利息为289753.94元,以后的利息以1292338.49元为基数计算];二、被告泰兴市黄能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中的代偿款1292338.49元及利息289753.94元,合计1582092.43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湖南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站类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99元,由被告周卫辉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13被告周卫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05
发布时间
2021-04-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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