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耿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5********04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82民初7412号
案号
(2021)苏0382执4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邳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申美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5万元及利息(以15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11月9日至2018年11月8日,按年利率11.0073%计算;以15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按年利率14.30949%计算,扣除已付利息1926.87元)。6二、被告纪祥北、卞乃梅、耿华、李培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申美露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申美露、纪祥北、卞乃梅、耿华、李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时间
2021-04-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