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郝华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1********42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21民初307号 |
案号 |
(2021)苏0321执10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郝华军、彭艳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5336.34元及利息、罚息、复息(以6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30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至2018年3月28日止;以59780元为基数,2018年3月29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至2018年8月29日止;以59729.6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30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至2018年9月6日止;以59663.36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7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至2018年9月12日止;以59363.36元为基数,按从2018年9月13日起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至2018年9月19日止;以58129.765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0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至2018年12月5日止;以55336.34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6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结算时再扣除已支付利息1918.6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4元,减半收取627元,由被告郝华军、彭艳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时间 |
2021-04-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