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小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19********41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181民初2694号 |
案号 |
(2021)苏1181执恢2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高连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丹阳市银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自2015年4月21日起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至借款实际还清止;二、被告江苏广厦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吴小平、任腊方、黄荷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420元,由被告高连芳负担,被告江苏广厦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吴小平、任腊方、黄荷伟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此款原告已垫付,各被告应将此款连同上述借款本息一并给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时间 |
2021-04-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