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葛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11********14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302民初1327号
案号
(2021)皖0302执恢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葛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吴言福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葛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20
发布时间
2021-04-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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