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曹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1********75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081民初3515号 |
案号 |
(2020)苏1081执17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仪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仪征市吉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洪宝工程款11.81万元和该款自2020年8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对于上述款项,被告曹洁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2元,依法减半收取1631元,由原告负担331元,被告仪征市吉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被告仪征市吉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仪征市吉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被告曹洁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仪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2-04 |
发布时间 |
2021-04-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