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3********1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183民初2193号 |
案号 |
(2020)苏1183执27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胡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洪军借款191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91000元为基数,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20元,由被告胡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3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时间 |
2021-04-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