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薛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3********0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323民初8257号 |
案号 |
(2020)苏1323执恢7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泗阳县侨兴棉纺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泗阳县三泰担保有限公司代偿金1817657.66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1.6%,以1817657.66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9日起计算至代偿款偿还之日止)。二、被告泗阳县侨兴棉纺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泗阳县三泰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用3000元。三、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被告江苏百宏纺织有限公司、泗阳腾奥纺织有限公司、江苏高亘机械有限公司、泗阳县祥和木业有限公司、薛松、薛正祥、朱慧娟在最高额2000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江苏百宏纺织有限公司、泗阳腾奥纺织有限公司、江苏高亘机械有限公司、泗阳县祥和木业有限公司、薛松、薛正祥、朱慧娟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泗阳县侨兴棉纺织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第7页/共9页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094元,由被告泗阳县侨兴棉纺织有限公司、被告江苏百宏纺织有限公司、泗阳腾奥纺织有限公司、江苏高亘机械有限公司、泗阳县祥和木业有限公司、薛松、薛正祥、朱慧娟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29 |
发布时间 |
2021-04-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