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蔡友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302********00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283民初5162号
案号
(2019)苏1283执26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莆田市彩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泰兴市隆欣盛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0562.5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蔡友静对上述款项中本金91062.5元及按年利率6%自2016年9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6元,减半收取1373元,诉讼保全费1132元,合计2505元,由被告莆田市彩虹化工有限公司、蔡友静连带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两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05-21
发布时间
2019-07-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苏1283执2606号
立案日期
2019-05-21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129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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