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404********14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85民初1144号
案号
(2021)苏0507执7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仓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市翔龙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蒋兴杰退还押金5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苏州市翔龙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蒋兴杰退还订金5000元。三、被告吴斌对被告苏州市翔龙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蒋兴杰确认如下账户为上述款项的接收账户:户名蒋兴杰,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太仓时思支行,账号6230520400169860871。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苏州市翔龙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吴斌共同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2-08
发布时间
2021-04-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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