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03********17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06民初7729号 |
案号 |
(2021)苏0106执3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返还尾号为5863的信用卡欠款本金82712.5元,并支付自2020年2月10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赵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返还尾号为9999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49778.57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10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三、被告赵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4000元;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89元,减半收取2795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264元,由被告赵波负担2531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4-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时间 |
2021-04-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