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吉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05********0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05民初10950号 |
案号 |
(2021)苏0105执3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截至2019年5月28日,乙方尚欠甲方人民币377621.9元;2、每月27日24点前,乙方需偿还甲方4万元以上,其中含1%的月息,超过时间未还,则利息滚入本金计算;3、2019年12月31日24点前,乙方需还清甲方所有欠款;4、如到期未还清,则从2020年1月1日起,每月27日24点前,乙方需偿还甲方4万元以上,其中含3%的月息,超过时间或未还足额,则利息滚入本金计算。2018年12月5日,陆海丰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本人陆海丰与许鸣是朋友关系,应许鸣请求借款给他周转,按许鸣要求于2017年3月20日、21日两天,分六笔,每笔5万元,共计30万元,打给吉磊招商银行账户。另查明,被告自认已还原告44万元,余款未能归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还款协议、银行凭据等,被告提供的协议等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4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约归还借款。被告吉磊未能按约归还借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360062.1元及利息(自2019年5月28日至实际付款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吉磊称该借款实际为案外人王贝铭所借,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该说法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吉磊与王贝铭之间的款项往来,吉磊可以另行向王贝铭主张。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吉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许鸣借款360062.1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5月28日按年利率12%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676元,由被告吉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时间 |
2021-04-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