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24********18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溧商初字第00339号 |
案号 |
(2017)苏0117执3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中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江苏溧水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利息、罚息共计102469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5年5月15日,自2015年5月16日起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双方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并承担律师费用45000元。二、被告徐德萍、万文艺、南京永腾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丁磊、曹广华、南京英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南京中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舒作欢、张楠萍、薛桂华应就被告南京中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徐德萍、万文艺、南京永腾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丁磊、曹广华、南京英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南京中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舒作欢、张楠萍、薛桂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英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有权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对被告徐德萍、万文艺设定抵押的位于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永湖路188号恒大闻涛苑06幢2单元304室房产在15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27元,由被告共同负担;公告费用600元,由被告南京中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英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南京中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丁磊、曹广华、薛桂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支行,帐号101059010400012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2-15 |
发布时间 |
2017-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