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时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24********54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481民初8538号
案号
(2021)苏0481执2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溧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钟博、曾立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电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444545.58元;二、被告时华对被告钟博、曾立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唐电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50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4507元,由唐12电公司负担15884元,钟博、曾立建负担28623元,时华对钟博、曾立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予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时间
2021-04-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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