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冉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5********00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925执1230号
案号
(2020)苏0925执恢1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建湖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冉华、苏明宇共同偿还原告建湖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30000元,利息1783.3元(截止2017年8月7日),合计531783.3元。并承担以借款53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8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如被告冉华、苏明宇不按时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时,则原告建湖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冉华、苏明宇设定抵押的坐落在建湖县东方御花园a13-5幢110室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的价格优先受偿。三、被告冉华、苏明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建湖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追索上述借款所发生的律师费188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98元,减半收取4599元,由被告冉华、苏明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3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3-11
发布时间
2021-04-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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