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华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23********04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183民初2461号
案号
(2020)苏1183执恢2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句容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华荣、戴永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借款1167472.82元、利息22201.19元(利息已计算至2017年10月26日,此后的利息按4原、被告签定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支付);二、被告李华荣、戴永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律师费53590元;三、被告江苏翔龙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18元,公告费520元,合计6438元,由被告李华荣、戴永燕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被告江苏翔龙置业有限公司对此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15
发布时间
2021-04-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