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建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19********42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281民初3535号
案号
(2018)苏0281执39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金建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殷娟借款本金24万元及利息(以24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二、江阴市文林化工机械厂就上述第一项金建南对殷娟所负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45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565元(殷娟已预交),由金建南、江阴市文林化工机械厂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殷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接下页)(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6-22
发布时间
2018-07-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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