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殷鹏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5********11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84民初3120号 |
案号 |
(2021)苏0684执9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殷鹏飞归还原告薛华千借款本金及利息21万元,钱款于2020年12月30日前付清,上述钱款汇入原告的中国建设银行天补支行账户内,卡号为6217001270010883454。二、原告薛华千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诉讼费25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殷鹏飞承担2000元,由原告殷鹏飞承担525元,被告殷鹏飞承担部分的钱款2于2020年12月30日前付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时间 |
2021-04-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