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汤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104********30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182民初2596号
案号
(2021)苏1182执恢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中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4被告杨恒虎、汤波应偿还原告李向阳借款220万元并承担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清。两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0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向阳负担7832元,被告杨恒虎、汤波负担10768元(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行,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2-26
发布时间
2021-04-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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