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汤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04********30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182民初2596号 |
案号 |
(2021)苏1182执恢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4被告杨恒虎、汤波应偿还原告李向阳借款220万元并承担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清。两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0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向阳负担7832元,被告杨恒虎、汤波负担10768元(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行,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26 |
发布时间 |
2021-04-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