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蓝燕石化储运实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55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102民初2075号
案号
(2018)苏1102执5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超跃化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支付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408673.26元,合计31408673.26元(截止到2017年5月3日);以及自2017年5月4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书》约定利率计算)。二、被告江苏超跃化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0万元。三、被告江苏中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蓝燕石化储运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博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任坚跃、张萍对被告江苏超跃化学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中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蓝燕石化储运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博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任坚跃、张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超跃化学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600元,由被告江苏超跃化学有限公司、江苏中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蓝燕石化储运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博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任坚跃、张萍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2-24
发布时间
2018-09-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8)苏1102执545号
立案日期
2018-02-24
执行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31716273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梁金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13135502374G
登记机关
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南京市栖霞区太新路81号(蓝燕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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