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陶雪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0********15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民终5070号 |
案号 |
(2020)苏0581执恢6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1民初1376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常熟市花溪金属热处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常熟市雅而斯音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128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以内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维持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1民初1376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石云元、陶雪珍各在最高额300万元范围内对常熟市花溪金属热处理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的四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石云元、陶雪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撤销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1民初1376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四、石云元对常熟市花溪金属热处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常熟市雅而斯音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24元减半收取81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162元,由常熟市花溪金属热处理有限公司、石云元、陶雪珍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324元,由石云元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时间 |
2021-04-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