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81********77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181民初1613号
案号
(2020)苏1181执28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截止到2020年6月3日,原被告双方结账,被告2彭鹏、肖梅花尚欠原告毕银妹借款78000元,此款由被告彭鹏、肖梅花于2020年6月20日前支付原告毕银妹20000元,于2020年8月15日前支付原告毕银妹30000元,余款28000元于2020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如被告在上述期限内足额按约履行,原告毕银妹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彭鹏、肖梅花如有一期未按期支付,被告彭鹏、肖梅花需承担20000元违约金,由原告毕银妹连同未付款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三、如果彭鹏、肖梅花房屋拆迁款早于上述应付款支付,则被告彭鹏、肖梅花在收到拆迁款后将尚未支付给原告的款项一次性给付原告毕银妹。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420元。由原告毕银妹承担420元,由被告彭鹏、肖梅花负担2000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彭鹏、肖梅花连同28000元一并给付)。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19
发布时间
2020-09-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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