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603********0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603民初511号 |
案号 |
(2021)皖0603执4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高巍欠原告张裕状借款本金485000元、利息397700元(截至2020年4月15日),合计882700元,该款由被告高巍于2020年6月22日前偿还本金300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本金185000元、于2021年7月1日前偿还利息397700元。二、如被告高巍按本调解协议第一项内容履行,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如被告高巍任一期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一项内容履行,原告张裕状有权对被告高巍所有下欠款项(已还款项按照先息后本折算)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高巍按照月利率2%支付下欠本金自2020年4月16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潘勇不承担本案还款责任。3四、案件受理费12764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6382元,由原告张裕状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04-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