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晓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02********4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826民初840号 |
案号 |
(2021)苏0826执1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涟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金宝、笪娟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涟水县金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清偿金217114.65元,担保资金占用费5544元及代清偿金利息(截止2019年12月25日的利息为1234.44元,2019年12月25日后的代清偿金利5/6息以217114.6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98%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代清偿金之日止)。二、被告李晓东对被告王金宝、笪娟上述代偿金、代偿金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涟水县金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4元,由被告王金宝、笪娟、李晓东负担2309元,原告涟水县金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32636100129249168)。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涟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4-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