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婷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13********56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11民初6821号 |
案号 |
(2021)苏0111执恢3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婷婷、童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蔡宁宁购房款1800000元;二、驳回原告蔡宁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000元,由被告陈婷婷、童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7—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时间 |
2021-04-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