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1********75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081民初896号
案号
(2021)苏1081执4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仪征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曹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高志信货款22181元及利息(以22181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2020年5月14日lpr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5元,公告费600元,共计95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778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778元,向本院交纳17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29
发布时间
2021-04-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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