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姚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1********27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281民初2783号 |
案号 |
(2021)苏0281执恢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姚莉、许大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借款本金444650元,利息12847.1元、手续费28173.09元,并支付自2018年6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4465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以及自2018年7月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每月2012.5元的分期付款手续费(以74462.5元为限)。二、姚莉、许大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律师费35800元。三、对姚莉、许大海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有权以姚莉名下牌号为苏b6g153捷豹牌小型轿车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18元,保全费3520元,公告费699.6元,合计14037.6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已预交),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负担292元;由姚莉、许大海负担13745.6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5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4-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