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纪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19********63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181民初1485号
案号
(2021)苏1181执7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中靖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丹阳保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截至2020年2月24日尚欠的借款本金689万元、利息725658.01元,合计7615658.01元,并承担自2020年2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江苏中靖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丹阳保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25万元。7三、被告江苏超洁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纪忠、唐林芳、王靖、朱芸对被告江苏中靖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江苏丹阳保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4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430元,由被告江苏中靖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超洁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纪忠、唐林芳、王靖、朱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27
发布时间
2021-04-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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