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06********12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15民初12562号
案号
(2021)苏0115执14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潘毅欠原告陈明辉借款本金122万元,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的前11个月每月还款3000元,第12个月还款53000元;自2021年8月1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止的前11个月每月还款5000元,第12个月还款85000元;自2022年8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的前11个月每月还-2-款7000元,第12个月还款127000元;自2023年8月1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止的前11个月每月还款8000元,第12个月还款158000元;自2024年8月1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止的前11个月每月还款10000元,第12个月还款160000元;自2025年8月1日起至2026年7月31日止的前11个月每月还款10000元,第12个月还款164000元。上述款项均于每月的最后一日前归还。二、被告潘毅于2026年7月31日前向原告陈明辉支付律师费37000元。三、若被告潘毅不按期足额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原告陈明辉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潘毅承担以欠付的剩余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90元,由原告陈明辉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2-04
发布时间
2021-04-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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