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22********58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16刑初899号
案号
(2021)苏0116执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夏祖寒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敲诈勒索罪,241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40年6月19日止。财产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被告人赵永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24年6月19日止。财产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被告人夏祖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25年4月19日止。罚金款人民币1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被告人蔡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42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26年12月19日止。罚金款人民币1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被告人朱中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九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26年6月19日止。罚金款人民币9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被告人钱鹏飞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43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九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25年6月19日止。罚金款人民币9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被告人马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2025年1月16日止。罚金款人民币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被告人许如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24年4月19日止。罚金款人民币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被告人赵永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44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25年6月19日止。罚金款人民币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被告人韩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6日起至2022年9月5日止。罚金款人民币3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被告人肖长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7日起至2021年8月6日止。罚金款人民币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245被告人赵永珍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20年12月19日止。罚金款人民币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被告人袁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21年4月19日止。罚金款人民币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被告人沈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2024年3月24日止。罚金款人民币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被告人杨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46(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2022年9月25日止。罚金款人民币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被告人黄名春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22年8月19日止。罚金款人民币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被告人黄海林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36日,即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2022年7月19日止。罚金款人民币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被告人王学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20年10月19日止。)被告人余兆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247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20年9月19日止。)被告人高云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夏明浩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2020年9月16日止。)二、查封、扣押、冻结的被告人夏祖寒、赵永芳等人名下或由其实际控制所有的涉案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资产、房产、车辆、证券股票、现金、银行存款、理财产品、字画、酒水等财产、相关财产性权益及其孳息、收益等,在退赔靳海涛、王荣、靳晓平人民币1246.09万元、退赔高巍人民币17.47万元、退赔徐燕燕人民币2万元、退赔孙庭文人民币20万元、退赔张涛人民币30万元,及清偿相关合法债务后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查封、扣押、冻结的被告人夏祖明、蔡伟、朱中生、赵永华、赵永珍、袁伟的房产、股票、银行存款等个人合法财产在执行财产刑后予以发还;继续追缴尚未被足额查封、扣押、冻结的被告人夏祖寒、赵永芳等人名下或由其实际控制所有的涉案财产,包括但不限于248债权及其他财产线索项下的财产性权益及其孳息、收益等,追缴后,上缴国库(详见附件财产处置清单)。三、已查封、扣押、冻结未随案移送的财产,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时间
2021-04-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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