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国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1********834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621民初4521号
案号
(2021)苏0621执5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树嘉、李国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6付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欠款本金253138.4元、利息2683.82元、违约金8928.57元及以253138.4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8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如被告刘树嘉、李国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陆海琴对被告刘树嘉、李国华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陆海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刘树嘉、李国华追偿。三、驳回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71元,减半收取2636元(已由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缴),由被告刘树嘉、李国华、陆海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271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28
发布时间
2021-04-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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