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石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4********2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323刑初610号
案号
(2021)苏1323执1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泗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王燕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2027年12月12日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已折抵刑期。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许彩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2021年12月11日止)。被告人许尔根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2021年9月17日止)。被告人王龙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第44页/共46页(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21年6月19日止)。被告人张国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2021年4月26日止)。被告人浦文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10月23日止)。被告人张文春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2022年2月2日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已折抵刑期。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单可干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第45页/共46页被告人石超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杨伟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7日起至2021年3月16日止。罚款已折抵罚金)。被告人杨光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7日起至2020年12月15日止。罚款已折抵罚金)。二、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时间
2021-04-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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