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东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206********02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13民初5387号 |
案号 |
(2021)苏0113执11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南京市栖霞区蓉喜电动车经营部与被告于东旭间的不定期租赁合同;4二、被告于东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南京市栖霞区蓉喜电动车经营部顺马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如无法返还,则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900元;三、被告于东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栖霞区蓉喜电动车经营部租金2700元;四、驳回原告南京市栖霞区蓉喜电动车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于东旭负担;公告费760元,由被告于东旭负担(此款原告南京市栖霞区蓉喜电动车经营部已预缴,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30 |
发布时间 |
2021-04-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