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3********20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406刑初13号 |
案号 |
(2021)皖0406执6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张发贤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温庆然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蔡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温作省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五、禁止被告人张发贤、温庆然、蔡健、温作省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六、公安机关扣押的铅锭铅条十七点.四九吨、废旧铅蓄电池十五点一吨、废旧电池极板七十三点九一吨、电瓶外壳七十一点一三吨、烟道灰十九点一八五吨、铅渣三十二点零六吨、铅+锅四点八三吨等物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七、被告人张发贤、温庆然、蔡健、温作省已缴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九万元予以追缴,剩余七百五十一万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13八、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发贤、温庆然、蔡健、温作省、高明祥、陈亮共同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相关费用人民币一百一十五万元(已付清)。九、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发贤、温庆然、蔡健、温作省、高明祥、陈亮就非法炼铅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在省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时间 |
2021-04-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