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海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406********28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406民初4090号
案号
(2021)皖0406执4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海波、陈静支付原告淮南市金财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其代偿的借款本息460696.15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偿还50000元,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50000元,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50000元,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50000元,余款260696.15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并于每次还款日支付每笔未付钱款的当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第一笔钱款利息自2019年8月9日起计算),如果被告胡海波、陈静有任何一笔款未按期履行,原告淮南市金财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申请执行剩余全部款项;二、原告淮南市金财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4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87元,减半收取4194元,由被告胡海波、陈静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协议内容双方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4-06
发布时间
2021-04-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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