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洪鑫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81********08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1民初2992号
案号
(2020)苏1181执恢6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丹阳诺德电子有限公司结欠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贷款本金24498996.48元,利息(含罚息、复利)2846844.06元,合计27345840.54元;二、被告江苏天坤集团有限公司、丹阳迪悦光学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被告丹阳诺德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均在2000万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钱志军、徐美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被告丹阳诺德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以被告钱志军、徐美华抵押的丹阳市阳光花园6幢6-7、6-8、6-9、6-10、6-16室的房产(丹房权证云阳字第01026690、01026693、01026692、01026691、01026763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丹国用(2007)第05927、05925、05926、05928、0592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分别在680万元和79万元的限额内优先受偿;四、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以被告钱志军、徐美华抵押的丹阳市南环路凤凰新村1幢楼的房产(丹房权证云阳字第01011029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丹国用(2004)第32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分别在809万元和449万元的限额内优先受偿;11五、被告丁洪鑫对被告丹阳迪悦光学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2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4265元,由被告钱志军、徐美华连带负担,并由被告江苏天坤集团有限公司、丹阳迪悦光学电子有限公司对其中75900元连带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01
发布时间
2021-04-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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