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3********30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281执3834号 |
案号 |
(2020)苏1281执恢10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韩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支行贷款本金50万元、利息(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8月20日止,按年利率12.6%计算)、罚息(从2016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8.9%计算),对应付未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二、被告嵇小华、高玉杰、李祝平、顾国锋、袁秋圣对被告韩峰在上述第一条判决主文中所确定的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嵇小华、高玉杰、李祝平、顾国锋、袁秋圣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韩峰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42元,由被告韩峰、嵇小华、高玉杰、李祝平、顾国锋、袁秋圣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7936991345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18 |
发布时间 |
2021-04-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