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明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721********36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02民初7073号 |
案号 |
(2021)苏0102执22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蔡明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苏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7987.00元及2019年5月15日之前的利息719.07元、罚息1507.31元(自2019年5月16日起计3算罚息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本金1000元按年利率17.98%计算,剩余本金按年利率14.36%计算),并支付律师费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元,由被告蔡明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时间 |
2021-04-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