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中兴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8909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003民初4122号
案号
(2017)苏1003执5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中兴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萍乡龙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付价款3282915.12元、违约金164145.75元,合计3447060.8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7344元,由被告江苏中兴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4688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此页无正文)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02-16
发布时间
2018-04-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7)苏1003执533号
立案日期
2017-02-16
执行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3464404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陈忠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0037890939791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平山乡环镇东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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