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傅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502********04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502民初7563号
案号
(2021)赣0502执3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傅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简生根返还借款本金70,000元,支付利息40,425元,合计110,425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4%计算的借款利息;二、驳回原告简生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0元,由被告傅强负担1254元,原告简生根负担22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1-15
发布时间
2021-04-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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