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1********07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21民初3712号 |
案号 |
(2020)苏0621执31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梁山万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2太和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3日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二、被告南通太和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何平共同返还原告梁山万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预付款50万元,分期给付:于2020年9月30日前给付20万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给付15万元,于2022年9月30日前给付15万元。若被告南通太和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何平有任意一期未能按约足额给付,则原告梁山万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有权以55万元(含违约金5万元)为总标的额扣减本调解协议签订后被告南通太和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何平已经履行部分,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梁山万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涉纠纷一次性解决完毕。四、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原告梁山万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5950元,被告南通太和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何平共同负担5950元(被告负担部分已由原告代垫,两被告在履行第一期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给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时间 |
2021-04-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