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1********07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621民初3712号
案号
(2020)苏0621执31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梁山万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2太和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3日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二、被告南通太和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何平共同返还原告梁山万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预付款50万元,分期给付:于2020年9月30日前给付20万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给付15万元,于2022年9月30日前给付15万元。若被告南通太和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何平有任意一期未能按约足额给付,则原告梁山万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有权以55万元(含违约金5万元)为总标的额扣减本调解协议签订后被告南通太和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何平已经履行部分,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梁山万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涉纠纷一次性解决完毕。四、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原告梁山万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5950元,被告南通太和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何平共同负担5950元(被告负担部分已由原告代垫,两被告在履行第一期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给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1-03
发布时间
2021-04-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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