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戴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2********27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923刑初470号
案号
(2021)苏0923执5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戴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2022年4月11日止。罚金人民币七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戴兵向被害人孙人意退赔盗窃犯罪所得人民币2274元;向被害人朱海亚退赔盗窃犯罪所得人民币890元;向被害人孙玉飞退赔盗窃犯罪所得人民币1550元;向被害人戴红生退赔盗窃犯罪所得人民币850元;向被害人王正义退赔盗窃犯罪所得人民币1880元;向被害人姜亭亭退赔盗窃犯罪所得人民币1231元;向被害人项专成退赔盗窃犯罪所得人民币3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5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20
发布时间
2021-04-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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